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带入原则
(1)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中:
①根据本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
②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
③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制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
④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2)当某食品配料作为特定终产品的原料时,批准用于上述特定终产品的添加剂允许添加到这些食品配料中,同时该添加剂在终产品中的量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在所述特定食品配料的标签上应明确标示该食品配料用于上述特定食品的生产。